为鼓励我校科研人员积极开展创新研究,学校对获得科研奖励的成果给予配套奖励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学校配套奖励的科研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、国家专利奖、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奖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、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、湖南省科学技术奖等。
二、学校设立科研奖励专项经费,由人事处、社科处、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实施。
三、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,学校按1:1配套奖励。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、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一、二等奖,学校分别奖励40万元/项、20万元/项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,学校奖励20万元/项。获得国家专利金奖、专利优秀奖,学校分别奖励20万元/项、10万元/项。获得国家创新团队奖,学校奖励20万元/项。对入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》的著作成果,学校奖励20万元/部。
四、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科学技术类)一、二等奖,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/项、6万元/项;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(人文社会科学)一、二、三等奖,学校分别奖励10万元/项、6万元/项、3万元/项。
五、获得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、湖南省科学技术奖、湖南省政府专利奖一、二、三等奖,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/项、5万元/项、2万元/项。入选《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》的著作成果,学校奖励1万元/部。
六、获得中宣部“五个一工程”奖、湖南省“五个一工程”奖,学校分别按省社科成果一、二等奖标准予以奖励。
七、美术作品在中国美协和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获金、银、铜奖,学校分别奖励8万元/项、5万元/项、2万元/项;优秀奖,学校奖励1万元/项。在中国美协主办的全国单项美术展、文化部等部委主办的全国综合性美术展、世界包装组织(WPO)主办的设计展获金、银、铜奖,学校分别奖励3万元/项、2万元/项、1万元/项。
八、对国家科技部准予登记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、教育部认可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和人文社科奖,或学术界高度认可的其他具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门奖项,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,并提出奖励额度的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。
九、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奖励成果,均指“湘潭大学”为第一完成单位,我校人员(含外聘的专兼职研究人员)为第一完成人。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共同获得的奖励,“湘潭大学”排名第二的成果,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30%给予奖励;“湘潭大学”排名第三的成果,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15%给予奖励;“湘潭大学”排名第三以后的成果按学校排名第一标准的5%给予奖励;单位排名中无“湘潭大学”的获奖成果不予奖励。
十、本办法中学校配套的奖金含个人所得税。
十一、本办法由人事处商社科处、科技处负责解释。
十二、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湘大人发〔2007〕18 号文件中的《湘潭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》同时废止。